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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兆旺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刘兆旺,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孚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林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行成(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