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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官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70号罪犯官健,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川刑复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官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15日、2008年11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6月2日、2012年8月30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官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官健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6.4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官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