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杨金海减刑假释裁定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海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053号罪犯杨金海,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茂南法刑初字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海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