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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执裁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儋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罚款复议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4)株中法执裁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心大道儋州市政府办公大楼第*层。法定代表人袁树柏,局长。委托代理人XX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本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申请复议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元区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株天法执备字第176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天元区法院没有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区法院)协调一致,不能单独听从天元区法院的意见办理过户手续,故请求本院撤销罚款决定书。本院查明,天元区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朱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株天法执备字第176、17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朱世平所有的位于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南路群英别墅区的七栋别墅,并于2011年10月21日向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仅仅只是检索到了已经超过两年查封期限的龙华区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并送达的(2008)龙民一再字第10号-第15号、(2008)龙民二再字第5号-第1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检索到有其它法院将这七栋别墅查封的有效裁定,故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天元区法院(2011)株天法执备字第176、17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了查封手续。2011年11月7日,天元区法院将上述七栋别墅变卖给周航(已付清全部房产变卖款),并作出(2011)株天法执备字第176-1、177-1号执行裁定书,(2011)株天法执备字第17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七栋别墅过户给周航。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11月9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以龙华区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2008)龙民一再字第(10-15)-1号、(2008)龙民二再字第(5–10)-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已经将上述七栋别墅继续查封为由,拒绝为周航办理过户手续。天元区法院遂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要求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1年12月20日收到通知书后仍然置若罔闻。本院认为,涉案的上述七栋别墅系被执行人朱世平所有。天元区法院将该七栋别墅查封、变卖给周航,程序合法。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天元区法院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因朱世平不是龙华区法院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龙华区法院要求查封上述七栋别墅为由拒绝协助天元区法院的执行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罚款决定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9)》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株天法执备字第176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