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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石民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玉军与薛文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石民特字第28号原告张玉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申请人张玉军要求宣告薛文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玉军诉称,其系薛文凤之夫,因薛文凤患有精神病,于2010年11月11日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未归,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薛文凤失踪。经查,薛文凤,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系张玉军之妻,2010年11月11日在石景山区广宁村走失,申请人于12日报警,至今没有音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薛文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薛文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玉军所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广宁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案佐证,现又经过法定公告,能够得到确认,张玉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薛文凤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冉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