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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艳珍申请执行蒋坤琼,易楚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艳珍,蒋坤琼,易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曾艳珍。委托代理人钟艳,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坤琼。被执行人易楚荣。申请执行人曾艳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坤琼、易楚荣履行(2013)鱼民初(一)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坤琼在银行的存款11360元,申请执行人曾艳珍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曾艳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蒋坤琼、易楚荣(2014)鱼执字第10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卫华审 判 员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