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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颜怀略与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怀略,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颜怀略。委托代理人:郑国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82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7264-2。法定代表人:许鲁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颜怀略因被申请人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未及时依约支付船舶修理费,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所属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32671.14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165000.00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财产不致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颜怀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从即日起,依法对被申请人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所属账户存款余额832671.14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683.00元,由申请人颜怀略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