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石狮国鑫服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裕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西灵路145号803-8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032752-X。法定代表人饶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石狮市裕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西灵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0260-2。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称其主要营业地在江西省万年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石狮市,有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证,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营业地在江西省万年县,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石狮市国鑫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