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自贡华信伟业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自贡华信伟业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2086-2。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颖莲。被告自贡华信伟业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白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君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华信伟业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华信伟业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