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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法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广场支行与甘肃省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兰法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广场支行(简称:建行广场支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朱鲁,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义,甘肃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省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简称:侨汇服务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宾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兰法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建行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侨汇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侨汇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金昌路的房屋在房地产进行了查封。现需对上述被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3)兰法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张利明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