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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熊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96号罪犯熊江,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江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8月、2011年8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江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获20次月表扬,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及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黎  明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