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亚楠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亚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208号罪犯申亚楠,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申亚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申亚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8日3时许,该犯与被害人司某在KTV唱歌结束后,将被害人带至其居住的郑州市金苑小区17号楼2单元604房,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罪犯申亚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申亚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亚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涛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代理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