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周文前与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前,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768号原告:周文前,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凤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前与被告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原告预交),本院免收。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姚 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