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萧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杭州松日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润扬塑业有限公司、费宏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松日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润扬塑业有限公司,费宏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杭州松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锦云。委托代理人孙学清。被告苏州润扬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宏高。被告费宏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松日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润扬塑业有限公司、费宏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松日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