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前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前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320号罪犯张前太,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邵中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前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前太不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南省娄底监狱(2013)娄监减刑字第113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