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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鸿与田继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田继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刘鸿,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邓学良,男,山丹县居民。被告田继忠,男,汉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鸿诉被告田继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以被告愿交工程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鸿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