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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执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跃华,吴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云执民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林跃华。被执行人吴文军。本院在执行(2013)丽云商初字第233号申请人林跃华与被申请人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文军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3)丽云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