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本轮与被告汪相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轮,汪相明,龙小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本轮,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朱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相明,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第三人龙小平,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轮与被告汪相明、第三人龙小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轮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本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本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