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田跃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跃宗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355号罪犯田跃宗,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原户籍河北省鸡泽县人。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田跃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机关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田跃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跃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5次,专项表扬1次,记功1次,狱劳积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田跃宗入狱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三)项、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跃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成审 判 员 邓中华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