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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谢致、谢红玉、谢红春、谢治远与谢荣辉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敬,谢红玉,谢红春,谢治远,谢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160号申请执行人谢敬。申请执行人��红玉。申请执行人谢红春。申请执行人谢治远。被执行人谢荣辉。本院受理谢荣辉诉谢敬、谢红玉、谢红春、谢治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2)顺庆民诉前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告谢荣辉未主动履行协助义务。被告谢敬、谢红玉、谢红春、谢治远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河路91号1幢2层2号(现顺庆区西河南路133号1幢3单元2层1号)的住房一套登记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谢敬、谢红玉、谢红春、谢治远共同所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