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民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拟稿人:案号:(2014)浙杭民确字第1号申请人周燕敏,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燕敏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区高等法院家庭(离婚)庭对周燕敏、陈达光作出编号为500-12-269977-033解除婚姻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陈达光和周燕敏于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在中国杭州缔结之婚姻,经判决已经解除,并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区高等法院家庭(离婚)庭作出的编号为500-12-269977-033解除婚姻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区高等法院家庭(离婚)庭作出的编号为500-12-269977-033解除婚姻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周燕敏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官家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何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