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陈仁荣、陈德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陈仁荣,陈德土,陈寅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委托代理人:钟淮海。委托代理人:成志。被告:陈仁荣。被告:陈德土。被告:陈寅鸣。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仁荣、被告陈德土、被告陈寅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书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