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黄运森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运森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81号罪犯黄运森,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天法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运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运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黄运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运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3年10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运森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运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功庆审判员 解亚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