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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ABB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北京A**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景园街12号。法定代表人方秦,该公司总裁。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47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A**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A**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