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滦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悦合与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悦合,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悦合,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于建军,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李悦合与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建军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