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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赤法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陈华珠与谢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珠,谢秀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赤法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华珠。被申请人谢秀玲。申请人陈华珠与被申请人谢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让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秀玲名下的粤G238**号轻型厢式货车壹辆,申请查封标的额为20000元。担保人林雄辉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作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秀玲名下的粤G238**号轻型厢式货车壹辆。二、冻结担保人林雄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三、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则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日期详见财产保全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