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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调确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仁和物业于杨彩云物业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15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蔺其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彩云,女,45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22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彩云欠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586元,申请人杨彩云于2014年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彩云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