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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释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严一云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一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释字第47号罪犯严一云,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2011)胶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时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严一云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一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守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