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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章群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章群,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曾因赌博于2008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章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章群在郑满枝(因本案已判决)、“猴子”(另案处理)开设于本市福田区巴登村10号102房的地下赌场内非法发放高利贷,以吸引更多的赌资,从中获利。2013年3月26日,民警查获该赌档,抓获涉赌人员21人,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4645元、港币6500元、赌具一副。2O13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吴章群在本市福田区巴丁街金马时尚酒店二楼鸿图网吧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江某梅、陈某鹏、闫某新、郑满枝、林某福、翁某波、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章群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章群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章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章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章群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章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飞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