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赤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赤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赤黑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赤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赤黑某某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于1987年11月底经人介绍认识被告,1987年12月5日在凉山州布拖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9月16日生育一子陈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互不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为此经常发生吵闹。199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此渺无音讯。原告多次到布拖县被告老家寻找无果。1996年原告同孔滩镇白龙办事处治安员张家祥再次到被告老家寻找仍无结果。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赤黑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89年9月16日生育一子陈某。原、被告婚初因性格差异大、生活习惯不同,为家庭琐事时有吵闹。后因被告的娘家亲友来访增多,被告逐渐产生思想变化,多次离家出走,均被原告及邻居劝回。1995年10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多次到被告原户籍地凉山州布拖县寻找被告无果,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调解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某的陈述,陈某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被告赤黑某某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陈某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宜宾县孔滩镇兴龙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证人陈波、刘章华、罗洪全、易存来、易立发、陈隆江、陈千华、罗洪君、余明财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到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彼此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合,婚姻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及生活习惯等差异,为家庭琐事时有吵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5年10月,被告不顾家庭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达十八年,致使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赤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善刚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清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