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仲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仲裁一案中,于2014年1月21日将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磷矿石4.5万吨、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的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00万元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3.46%)予以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宜昌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磷矿石4.5万吨、宜昌市广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的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00万元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3.46%)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正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