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立珍与申请人董昌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立珍,董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44号申请人丁立珍,男。申请人董昌银,男。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丁立珍与申请人董昌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学卫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立珍与申请人董昌银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1月17日经麻城市白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丁立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董昌银各项经济损失500元。此款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立珍与申请人董昌银于2014年1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举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