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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耀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耀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57号罪犯陈耀初,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韶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耀初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陈耀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耀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3年5月记表扬一次;2012年12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耀初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耀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功庆审判员 解亚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