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农民。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农民。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03年8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相处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甲、一子张某乙。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被告便恶习出现,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吵架、打架更是家常便饭,整夜不回家,对孩子、大人不顾。并且疑心太重,怀疑原告有作风问题,更甚的是现在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原告无法承受这样过日子,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朱某与他人有婚外不正当关系,但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阴历4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4年10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张某甲;2009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活当中,因原告朱某反对被告经常打麻将、买彩票,同时被告张某怀疑原告存在不正当婚外关系,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甚至吵打。在怀疑原告有婚外性关系的基础上,被告张某也怀疑儿子张某乙不是其亲生的。为此,原告朱某于2013年4月离开家庭,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10月24日,原告朱某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陈述原告朱某存在不正当婚外性关系,且陈述儿子张某乙不是其亲生的,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同时,被告张某承诺:经过鉴定,如果儿子是其亲生的,同意离婚,且也同意儿子由原告朱某抚养。根据被告张某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张某与儿子张某乙之间是否是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在排除遗传变异、双胞胎、近亲等情况以及本案所有被检测人未进行过造血肝细胞移植的前提下,支持张某和张某乙存在亲权关系。亲子关系概率值为99.999%。经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经过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匆忙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姻基础差;登记结婚后,由于打麻将、买彩票问题,以及被告怀疑原告存在婚外性关系等问题,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甚至吵打,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张某不仅怀疑原告存在婚外性关系,且怀疑儿子张某乙不是其亲生的,导致原告无法忍受该种家庭生活,离家不归,并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婚生女的生理、心理等问题考虑,宜由母亲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朱某抚养,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