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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柳某开设赌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06号罪犯柳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柳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至2013年9月,罪犯柳某获得奖励分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