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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俊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台东市。因本案,2014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9日2时9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由东往西和平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21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通知家属记录表、情况说明、涉案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向某鸿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证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裴 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