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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陆俊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俊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166号罪犯陆俊林,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深盐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俊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陆俊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陆俊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俊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3年4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记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俊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俊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功庆审判员 解亚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