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减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清合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清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减字第5303号罪犯杨清合,男,45岁(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清合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2004)一中刑减字第2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40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8月6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4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对罪犯杨清合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杨清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杨清合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杨清合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清合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杨清合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清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清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1999年5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