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江苏大学与侯守仁及第三人周弋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学,侯守仁,周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江苏大学,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袁寿其,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守仁。第三人周弋。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学与被告侯守仁及第三人周弋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34元,由原告江苏大学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