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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表人:李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琨,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号2-6-2。被告:关华。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