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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焦子飞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子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焦子飞,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被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子飞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焦子飞持当日广州至包头K600次的火车票进入广州火车站乘车,在一楼大厅安检处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左裤袋内查获红色丸状物1包,将其带至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受案室后,民警又从其右裤袋内查获白色晶状物3包,从其裆部查获白色晶状物1包。经鉴定,红色丸状物1包净重0.7克,白色晶状物4包共净重10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自己携带的毒品的照片和乘车使用的车票辨认无误。有广州车站派出所民警王某、黄某某关于2013年9月24日14时40分许,其在广州火车站一楼大厅安检处防范时,因一名青年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检查,黄某某当场从该男子左裤袋内查获丸状的疑似毒品的物品一包,两民警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受案室,黄某某又从该男子右裤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的晶状物品三包,从该男子裆部查获疑似毒品的晶状物品一包,于是将该男子抓获的证言。有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处扣押红色丸状物一包、白色晶状物四包、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三星牌S7572型和“iphone4”手机各一部。有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某某、顾某某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3)第18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携带的红色丸状物1包净重0.7克,白色晶状物4包共净重10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子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子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二、扣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甲基苯丙胺107.3克和作案工具“iphone4”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的三星牌S7572型一部变价后作为财产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内人民币作为财产,予以没收(超出部分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亚峰审 判 员  闵天挺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