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利军与汪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军,汪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刘利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汪如松,男,汉族,现年26岁,系临泽县新华镇干部。原告刘利军与被告汪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利军于2014年1月22日以汪如松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利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刘利军承担。审判员 王兴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