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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利军与汪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军,汪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刘利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汪如松,男,汉族,现年26岁,系临泽县新华镇干部。原告刘利军与被告汪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利军于2014年1月22日以汪如松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利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刘利军承担。审判员  王兴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