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振亮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193号罪犯李振亮,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7日作出(2005)郑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振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0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宣判后,于2005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后经三次减刑共减去刑期四年六个月,上次减刑情况:2012年10月9日减去刑期十个月。现刑期起止:200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振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振亮于2002年3月至6月间,以做废铁生意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并以高额报酬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罪犯李振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累计表扬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1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振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涛审 判 员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