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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华。被执行人石柱。身份证号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柱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