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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钱云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66号罪犯钱云科,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泸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云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8月31日、2012年10月3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云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钱云科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66.3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钱云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云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