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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司维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字第230号罪犯司维,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司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司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年度、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