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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源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关于马祥贵与罗天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贵,罗天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源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马祥贵,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被告罗天才,男,1979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祥贵与被告罗天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祥贵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祥贵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史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