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罪犯隋大勇假释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大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346号罪犯隋大勇,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现于通化市监狱服刑。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大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5日)。执行机关通化市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通化市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隋大勇原判刑期已执行过半,并且该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该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表现等因素,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刑法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经本院(2014)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大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树文代理审判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