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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管东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东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东宇,假名黄云浮。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3月10日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3年9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东宇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东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管东宇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结识了被害人许海峰,以给其好处为由,让其先出钱买香烟。同日19时许,被害人许海峰以6200元的价格买了10条软中华香烟,拿到石岩街道塘头村交给被告人管东宇。之后,被告人管东宇带许海峰又来到塘头又一村一个烟酒店,假装还要买酒,骗许海峰帮忙清点酒的数量,趁其不注意之机,将其都市超威电动车骑走。经鉴定,涉案赃物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80元。(二)2013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管东宇与被害人吴国雄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雅丰苑休闲会所洗脚时,以借电话打为名,骗走吴国雄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090元。(三)2013年6月底,被告人管东宇在宝安区流塘幸福花园附近一茶叶店结识被害人杨丹一,后以买货为名,于7月1日18时许骗得杨丹一送18条软中华香烟、六瓶轩尼诗VSOP洋酒到宝城44区维也纳酒店门口。被告人管东宇拿到上述物品后,让杨丹一在酒店门口等候,其以上楼取钱为名,带着烟酒从酒店后门逃走。经鉴定,涉案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10元。(四)2013年6月份,被告人管东宇因买卖香烟认识了在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二区龙井二路经营礼品回收的被害人王伟娜。同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管东宇租了一部小车来到王伟娜的小店,以有洋酒要卖为由,骗得被害人跟其来到南山区留仙居小区停车场,之后骗得被害人先支付12000元货款,其以回家取酒为名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经侦查,于2013年9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在罗湖区金光华广场对面惠尔康休闲中心抓获被告人管东宇。上述事实,被告人管东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东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管东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东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詹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