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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三段59号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506号。法定代表人李曙,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厂房206栋5层东座。法定代表人罗铭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08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46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13801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彭飞 微信公众号“”